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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改增后“甲供材”模式税务筹划
作者:李庶伟    点击数:3270    更新时间:2017/9/7 8:20:13    发布人:王勇

    全面推行营改增后,虽然从本质上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,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,客观存在着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提供的现实问题,对人工费占比很高的土石方工程表现更为突出,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势必会增加企业税负。财*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规定,“甲供材”模式下,建筑施工企业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(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),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(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),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机会。从目前现实执行情况看,国税机关对甲供工程计税方法的确认还比较简便,如何利用好这一*策,选择何种方式,合理降低企业税负,关键要找出两种方式的税负临界点。

    临界点计算假设:

    1.甲供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税合计(不含甲供材料价格)为A;

    2.工程项目自购设备、材料和动力等,可取得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为B(适用税率全部按17%计);

    3.不考虑分包因素,工程项目全部自己组织施工。

则两种方式计算的增值税如下:

    一般计税方式应缴纳增值税=A÷(1+11%)×11%-A×B÷(1+17%)×17%=9.91%×A-14.52%A×B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式Ⅰ)

    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=A÷(1+3%)×3%=2.91%×A    (式Ⅱ)

    按照税负平衡原则,令(式Ⅰ)=(式Ⅱ),得到B=57%×A

    将10%的工程项目对外分包时:

    一般计税方式应缴纳增值税=A÷(1+11%)×11%-A×10%÷(1+11%)×11%-A×B÷(1+17%)×17%=8.919%×A-14.52%A×B        (式Ⅰ)

    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=A÷(1+3%)×3%=2.91%×A    (式Ⅱ)

    按照税负平衡原则,令(式Ⅰ)=(式Ⅱ),得到B=51%×A

    相应的可以计算出分包20%、30%、40%工程项目时的临界点分别为:45%、40%、34%。

    由此得出:在不分包的情况下,工程项目自购设备、材料和动力等,可取得的、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大于57%时,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,否则,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;对外分包10%、20%、30%、40%工程项目时,临界点变更为51%、45%、40%、34%。

    在目前市场形势下和现实施工过程中,对一般工程项目而言,由于人工费占比较高,劳务用工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;材料费占比最高的沙、石料和商品混凝土,供应商一般不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(注1);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亦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,种种原因导致施工企业要取得占比57%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不太现实。所以,只要能得到国税机关的认可,本人倾向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。

    注1——2009年1月19日,财*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*策的通知》(财税【2009】9号)规定,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用砂、土、石料和以水泥为原料的水泥混凝土,可选择简易办法,按照6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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